第四章免職
第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免去現(xiàn)任職務:
(一)轉換職位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
(六)退休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七條免去國家公務員職務,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所在單位或上級提出擬免職的建議;
(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三)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四)發(fā)布免職通知。
第十八條國家公務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職務即自行免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xù),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yǎng)的;
(二)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
(五)死亡的。
第十九條國家公務員被免職后,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和部分國家公務員的職務聘任制度,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任免是關系到我國政治穩(wěn)定的大事,只有不斷的選擇好優(yōu)秀的公務員才能夠讓這個國家穩(wěn)定健康持續(xù)的運行。唯學網小編希望本文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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